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817号
原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负责人: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恺,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原告新和枫凡危险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苓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