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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522号

南昌市青云谱区中信建材天地汇与南昌尚水云天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中信建材天地汇,南昌尚水云天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522号

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信建材天地汇,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L2690348-9。经营者:龚小英,女,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章明如,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尚水云天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65355937。

法定代表人:任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信建材天地汇诉被告南昌尚水云天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信建材天地汇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信建材天地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信建材天地汇承担145元;依法退回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信建材天地汇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乐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