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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490号

闫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某1,闫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闫某1,男,2012年4月29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理人夏某,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被执行人闫某2,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闫某1与被执行人闫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某1的法定代理人夏某依据我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闫某2给付抚养费14400元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闫某2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1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闫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闫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夏某发现被执行人闫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闫某2应给付抚养费一万四千四百元整,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锋

审判员  王海东

审判员  胡立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艳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