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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民终552号

刘杨玲、张家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杨玲,张家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杨玲,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吴家林,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顺,男,1951年3月1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户籍地霞浦县,现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王加候,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杨玲、上诉人张家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家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上诉人张家顺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对上诉人刘杨玲的上诉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顺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张家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梓安

代理

审判员  易丽容

代理

审判员  陈光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