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204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程金凤,女,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顶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东风公路XXX号XXX号(东平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强。
原告程金凤诉被告上海顶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瀛丰嘉苑XXX号XXX室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租金人民币24,000元扣除订金人民币5,000元后共计人民币19,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程金凤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