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7580号原告王正祥,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顾水祥,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祥诉被告顾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正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水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祥撤回对被告顾水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正祥负担。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