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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402号之一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0537580-6。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彩霞,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黄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闽0902执14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彩霞的房产,因该房产处置难度大,案件复杂,处置存在困难等原因,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37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勤

审判员  谢 梁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