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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46号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益铁商贸有限公司、张亚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益铁商贸有限公司,张亚,徐雯静,汪奇魔,焦电英,连云港市其魔魔术杂技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5号楼办公1901室。法定代表人俞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益铁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古河路3-1号印铁楼。法定代表人张亚,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亚,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徐雯静,女,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汪奇魔,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焦电英,女,195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其魔魔术杂技团,地址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汪奇魔,团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益铁商贸有限公司、张亚、徐雯静、汪奇魔、焦电英、连云港市其魔魔术杂技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法院作出的(2013)港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连云港港公安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我院发出《关于商情移交案件的函》,认为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要求我院将本案移送连云港港公安局侦查。我院于2016年7月15日将本案卷宗移交连云港港公安局,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港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武向阳执行员  赵晓军执行员  魏兴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