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20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卫生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号。
法定代表人:莫受尧,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莫爵杨,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解放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黎春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国文,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卫生学校(以下简称卫生学校)为与被申请人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粤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卫生学校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粤西建设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向卫生学校请求结算”,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3.本案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本案双方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4.二审判决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5.二审判决超出了粤西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粤西建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粤西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粤西建筑公司曾向卫生学校请求结算的事实;
二、卫生学校与粤西建筑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法律适用问题及诉讼程序问题。
一、关于粤西建筑公司向卫生学校请求结算的事实。经查明,涉案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粤西建筑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将《广东省湛江卫生学校麻章实训基地学生综合楼工程结算总价表》提交给卫生学校,工程款为22976892.96元,卫生学校已在《广东省湛江卫生学校麻章实训基地学生综合楼工程结算总价表》上盖章,证明卫生学校已收到粤西建筑公司要求结算的请求。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粤西建筑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曾向卫生学校请求结算,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卫生学校申请再审否定上述事实,因缺乏否定证据的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卫生学校与粤西建筑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涉案工程合同通用条款33条33.2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的约定,如果卫生学校对粤西建筑公司提出的结算价格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但卫生学校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这方面的证据。而卫生学校将粤西建筑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委托湛江市中信基建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于2010年10月27日才将结算资料移交财政部门审核。二审法院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当事人已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的,应确认其效力。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计,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未完成竣工决算审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的规定,认为卫生学校无正当理由逾期结算,故根据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的上述约定,认定卫生学校未及时结算的行为构成违约。本案即便涉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承发包双方正式结算,但由于卫生学校未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给予答复,亦可视为同意对方提交的结算结果,故二审法院参照本院的上述审理意见作出判决,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及诉讼程序问题。卫生学校已支付完尚欠的全部工程价款本金及已如期返还保修金,只是工程利息尚未清偿。由于粤西建筑公司、卫生学校在涉案合同中约定收到结算资料29日后才计算利息,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判决本案的计息日从粤西建筑公司提交的结算申请日2010年3月18日后的第29日即2010年4月16日起计,计至2013年1月21日(付清本金前一日)止,以5,823,058.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卫生学校申请再审称二审关于利息的判决超出粤西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因粤西建筑公司起诉时主张了欠付的工程款本金与利息,而二审法院仅支持其关于利息的主张,其主张的本金与利息总额并没有超过二审判决所确定的欠付利息,故本院不认为在为此种情况下二审判决超出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卫生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省湛江卫生学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立嵘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惠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