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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字第1889号

曲振江与蒋玲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曲振江,蒋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字第1889号

原告:曲振江,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蒋玲玲,女,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振江诉被告蒋玲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玲玲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龙光天悦龙庭3栋一单元x号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产权,查封价值以398275元为限。原告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蒋玲玲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龙光天悦龙庭3栋一单元x号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价值3982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长  薛银标

审判员  罗亚鵃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