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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608号

戴锦龙与宋宏来、杨享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锦龙,宋宏来,杨享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民初608号原告戴锦龙,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苏梦辉,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小斌,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宏来,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现住址不详。被告杨享健,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原告戴锦龙诉被告宋宏来、杨享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梦辉、卢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宏来、杨享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锦龙诉称,被告宋宏来于2015年11月25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原告当日在家中将借款如数交给被告,被告宋宏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被告杨享健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对借款本金与利息提供担保,同时约定如果两被告不归还借款则由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于起诉前二个月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俩被告均未还款。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宋宏来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杨享健对上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宋宏来、杨享健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是适格主体;3、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被告约定如果被告未按期还钱,被告需要支付律师费。

本院认为,被告宋宏来、杨享健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5日,被告宋宏来向原告戴锦龙借款30000元,当日被告宋宏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款金额30000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杨享健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实现债权支出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2、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戴锦龙要求被告宋宏来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6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杨享健按约定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宏来、杨享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宏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戴锦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1月2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宋宏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戴锦龙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杨享健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杨享健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宏来追偿。案件受理费767元,由被告宋宏来、杨享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鹭青

审 判 员  彭 雯

人民陪审员  龚君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倩倩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