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燊达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庄文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世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如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晋江燊达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世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世通鞋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晋江燊达鞋材有限公司货款42034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76436.75元,并于2016年7月15日、7月19日扣划该存款。2016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26日,我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公司拘留其法定代表人无果,并现场查封公司。2016年4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址在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产权证号:晋国用(×××)×××号)及址在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工业区(产权证号:晋国用(×××)×××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7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址在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世通鞋业1-4幢,1-2幢(产权证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号)房产一套。2016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晋江燊达鞋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文伟到庭表示同意分配扣划款8692元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且因被执行人房产有抵押贷款,故不要求启动拍卖程序,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到庭领取执行款8692元(余额支付另案)。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