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宋远崇,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执行人海盐海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联丰村北荡六组,组织机构代码:56098101-1。本院在执行宋远崇与海盐海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海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拍卖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得款54000元,本案参与分配得款1878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878元,未执结标的17122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宋远崇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6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