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浙衢执民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日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浙衢商初字第000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日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日葵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日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叶日葵(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3的存款人民币2056320.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明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树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