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陈时超被执行人冯茂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002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冯茂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茂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茂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冯茂元(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9#钞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任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