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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268号之一

杨殿林与廊坊市迎新精密工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3-09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殿林,廊坊市迎新精密工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268号之一原告杨殿林,男,195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王学山,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迎新精密工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穆家口南村。法定代表人马贵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静,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殿林诉被告廊坊市迎新精密工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杨殿林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殿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小兵

代理

审判员  彭德涛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