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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684号

XX凯与贾健波、赵升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凯,贾健波,赵升娟,金新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684号

原告:XX凯。

委托代理人:徐航,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健波。

被告:赵升娟。

被告:金新姣。本院在审理原告XX凯与被告贾健波、赵升娟、金新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XX凯负担。

审 判 长  范 洁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金红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