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684号
原告:XX凯。
委托代理人:徐航,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健波。
被告:赵升娟。
被告:金新姣。本院在审理原告XX凯与被告贾健波、赵升娟、金新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XX凯负担。
审 判 长 范 洁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金红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