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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4003号

王碧惠与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碧惠,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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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4003号原告王碧惠,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黄明贵,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首占镇首占村新明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优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惠与被告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自动撤���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家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