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海明加气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马桥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9411302-5。
法定代表人:周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梅生。申请执行人合肥海明加气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梅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第0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梅生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梅生银行存款561811元(含诉讼费11140元、执行费78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