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38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丁某强,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丁某强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黄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