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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特17号

杨莹莹与王香同等实现担保物权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当事人
杨莹莹,王香同,巩新亮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特17号申请人杨莹莹,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香同,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巩新亮,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申请人杨莹莹与被申请人王香同、巩新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杨莹莹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莹莹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莹莹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杨莹莹负担。

审判员  方晓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滕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