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025号原告厦门市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张群生,任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谢银渠,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谢仁丰,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被告谢仁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纯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