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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3871号

王志刚与徐太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刚,徐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审判长    合议庭

法官助理

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志刚。

委托代理人:周俊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太平。

委托代理人:郭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徐太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未依法认定,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未依法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斌成

审判员安林锋

审判员骆朝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饶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