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合议庭
法官助理
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志刚。
委托代理人:周俊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太平。
委托代理人:郭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徐太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未依法认定,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未依法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斌成
审判员安林锋
审判员骆朝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饶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