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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144号

张忠国与李远峰、龙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忠国,李远峰,龙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144号

原告:张忠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军,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远峰

被告:龙兰平(李远峰之妻)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张忠国负担。

审判员  朱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