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6民初494号
原告:何金水,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110,是德庆县播植供销社金水农资店的经营者。
被告:李荣学,男,汉族,住广西省荔浦县,公民身份号码×××1510。
原告何金水诉被告李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罗小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金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荣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金水诉称:原告在播植圩镇经营农药化肥生意,被告在本镇村中承包果场,种植柑桔,由于原被告双方比较熟悉,一直以来被告在原告的店铺赊账买化肥农药,每次都按约定结算,但是近来,被告尚欠原告的农药化肥款共计16797元,一直没有结清,后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于2014年12月31日写下欠据,并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不予偿还,或者不接听原告的电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农药化肥款共16797元;
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从逾期未归还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原告的利息及本金,直至被告清偿上述欠款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荣学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递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李荣学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显示2013年至2014年被告李荣学在原告何金水处购买化肥、农药累计欠款16797元,双方约定2015年12月31日还清。到期后,被告仍然拒绝还款,原告遂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欠据、欠款流水复印件,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的被告人口信息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荣学向原告何金水赊购化肥农药,尚欠货款16797元,有被告立下的欠据为凭,事实清楚,本院应予认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所欠货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问题,由于双方约定欠款于2015年12月31日还清,被告逾期未还,利息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荣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偿欠款1679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何金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6元,由被告李荣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罗小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文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