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即执字第2290号

墨市北安农村信用合作社刘家庄分社与姜道文、任加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北安农村信用合作社刘家庄分社,姜道文,任加安,任海睦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北安农村信用合作社刘家庄分社负责人张成,主任被执行人姜道文。被执行人任加安。被执行人任海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北安农村信用合作社刘家庄分社与被执行人姜道文、任加安、任海睦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即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