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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1495号

程玉春与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玉春,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495号原告程玉春,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涂慕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曹汝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彪、张德佺,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春与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交纳1500元,由原告程玉春负担。

审 判 员  梁承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钟晓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