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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辖终274号

朱华敏、孙立与杨昌英、鹿满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昌英,朱华敏,孙立,鹿满平,律云莉,鹿桂平,王亚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昌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华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原审被告鹿满平。原审被告律云莉。原审被告鹿桂平。原审被告王亚忠。

上诉人杨昌英因与被上诉人朱华敏、孙立、鹿满平、律云莉、鹿桂平、王亚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中,杨昌英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因我的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本案应属于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原告也曾向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本案应移送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查明:鹿桂平、王亚忠、杨昌英住所地位于徐州市鼓楼区,鹿满平、律云莉住所地位于徐州市××区。原审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鹿桂平、王亚忠、杨昌英住所地位于徐州市鼓楼区,鹿满平、律云莉住所地位于徐州市××区,因此鼓楼区人民法院与云龙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朱华敏、孙立于2016年4月19日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立案受理,因此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杨昌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杨昌英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民间借贷不成立,鹿满平根本不认识朱华敏和孙立,更没有向其借钱。2、杨昌英并没有给鹿满平提供担保。3、杨昌英在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是以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最后被鼓楼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所以杨昌英与鹿满平和朱华敏、孙立间没有任何关系,既不存在借款关系也不存在担保关系。4、朱华敏、孙立提起诉讼应当仅针对杨昌英自己,而不应当将杨昌英和鹿满平一并起诉。综上,本案应当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被告之一的鹿满平居住在本市××区,朱华敏、孙立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另外,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审,不涉及实体问题,至于杨昌英上诉称借贷关系不成立,没有进行担保等均属于实体问题,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在此不予理涉,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慧娟

审 判 员  陈 禹

代理

审判员  曹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