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特32号申请人马逸然。被申请人吴旭民。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马逸然要求宣告吴旭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马逸然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逸然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逸然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文 来源:百度搜索“”
马逸然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特32号申请人马逸然。被申请人吴旭民。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马逸然要求宣告吴旭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马逸然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逸然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逸然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