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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特32号

马逸然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马逸然,吴旭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特32号申请人马逸然。被申请人吴旭民。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马逸然要求宣告吴旭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马逸然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逸然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逸然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