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4刑初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生,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太检公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冉冉、代理检察员霍秋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何某,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洪生,证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13时30分许,在阜新市太平区怡心敬老院的食堂内,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及其妻子塔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王某甲与赵某某二人厮打一起,导致被害人赵某某的右手环指中节粉碎骨折的后果。2015年10月30日,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成立,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10660元,其中医疗费5990元,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820元。
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要求辩称同意赔偿1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王洪生向本院提交被告人王某甲的阜新市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及受伤照片五张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妻子护理被告人母亲不周,被害人方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王某甲的责任。证人王某乙出庭证实,其系被告人王某甲之姐王某丙的住院期间护工,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件时,在王某丙住院的病房内对王某丙询问此案经过后将赵某某的陈述遗忘在病床上,其翻看时看见对于赵某某的伤,赵某某自称是他自己跑出去撞伤的。被害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同意赔偿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13时30分许,在阜新市太平区怡心敬老院的食堂内,被告人王某甲与母亲的护工塔某某因护理之事理论,被害人赵某某前来询问时,被告人王某甲推被害人赵某某胸部一下,被害人赵某某到厨房取菜刀返回食堂,与被告人王某甲对峙,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赵某某二人厮打一起,厮打中,被告人王某甲持椅子导致被害人赵某某的右手环指中节粉碎骨折的后果,被告人王某甲头面部外伤、颈部外伤、胸部外伤、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人王某甲妻子芮某某面部外伤、腰部软组织挫伤。2015年10月30日,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关于本案的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赵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赵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及任何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王某甲表示也不要求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此次事件一次性解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受案登记表证实,赵某某报警称被人打伤。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7日14时许,其在厨房做菜时听见食堂有吵架声,见其护理的一位老人儿子(王某甲)与妻子塔某某争吵,与男子(王某甲)理论时被男子打一下前胸,其生气举起菜刀与男子对峙,男子持椅子与其对峙,其被他人推出食堂后将菜刀放回厨房。再次返回与男子理论时,男子用手掐其脖子,男子姐姐在后面打其几拳,后与男子厮打在一起,男子在地上拿一椅子砸向其时,砸到其手上。其头部肿痛,是男子用拳头打的,男子脖子被其和妻子挠出血。4、证人塔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赵某某之妻,2015年8月27日15时许,在怡心养老院食堂餐厅,其与一位老人女儿发生争执,女子骂其,其让女子等老板回来再说,便去食堂包馄饨。不久,一陌生男子到食堂找其,其爱人赵某某进来后,男子打赵某某胸部一下,二人发生争吵,其将赵某某推出去,挠男子几下。男子持食堂椅子要打其,被食堂的服务员拉开,赵某某在厨房拿菜刀回到食堂,其他服务员拉赵某某并抢菜刀,男子持椅子与赵某某对峙。赵某某被推出门外,其与男子家人理论此事,男子一脚将其踹倒,赵某某与男子理论时,男子用手掐赵某某脖子,二人厮打在一起,其见赵某某被打,用手挠男子脸部和脖子,男子打赵某某头部,见男子持椅子打赵某某胳膊,厮打一会儿后被人拉开。赵某某左手指出血,男子被其挠出血。与证人左某某、柳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赵某某厮打在一起的事实一致,相互印证。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7日13时30分许,其到怡心敬老院看望母亲,母亲称那名较胖服务员打她,不久胖服务员与其发生争吵,其犯病倒在床上,便电话将该事告之弟妹芮某某。约半小时后弟弟王某甲与弟妹芮某某到敬老院,王某甲简单询问后便出去,不久,其听见外面有吵架声音,见敬老院一男服务员持菜刀要砍王某甲,王某甲举着椅子,其站在二人中间拉架,后二人互相打起来。王某甲衣服被撕破,脸部和脖子被挠伤,芮某某脸部被挠伤。6、证人芮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7日14时许,其与丈夫王某甲到怡心敬老院找王某甲二姐王某丙,王某丙称敬老院服务员打其婆婆,并把王某丙气犯病了,王某甲到餐厅找服务员。不久,其听见餐厅有喊叫声,跑过去见一男服务员手持菜刀砍王某甲,王某甲手持凳子挡着,其过去拉架,一名较胖服务员挠王某甲,王某甲用脚踹该女子,女子和男服务员打王某甲,其薅女服务员时被女子挠了脸部,其还手拽着女服务员,用脚踹女子身上几下,后被人拉开。7、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末的某日,其舅父王某甲告诉其母亲在敬老院犯病,其赶到敬老院看母亲,舅舅与舅妈也赶到。不久,其听见外面有吵喊声,出去见一男服务员手持菜刀砍舅舅,舅舅持椅子挡。后男服务员与舅舅互相打在一起,敬老院一名胖的女服务员用手挠舅舅脸和脖子,其用右拳砸对方男子后背一下,后被人拉开。8、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27日下午,其与妻子芮某某在一起时接到二姐王某丙电话,二姐称在怡心养老院犯病。其与妻子赶到养老院后向二姐了解情况,后找服务员让她和其去看看二姐,刚要出食堂门时一名男子骂其,其让男子走开,并推了男子肩膀一下,男子跑开,胖女服务员用手挠其脸颊和脖子。那名男子手中持菜刀要用菜刀砍其,其随手拿一椅子挡,后被人拉开,胖女服务员又要挠其,被其踹倒。最后男子背手进来时其用手推男子,后二人厮打在一起,胖女服务员帮男子挠其,并被她薅倒,男子打其,其起来时发现大人的两人都不在现场。9、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31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某右手环指中节粉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10、被告人王某甲及芮某某的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头面部外伤、颈部外伤、胸部外伤、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芮某某面部外伤、腰部软组织挫伤。11、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厮打在一起,被告人王某甲在厮打中持板凳打向被害人赵某某及整个案件经过。1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民警在对王某丙询问时,因现场出现突发情况,将于2015年8月27日对赵某某、塔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遗忘在病房内,民警取回笔录后将该笔录附卷移送至检察机关,该笔录无任何改动。13、悔过书证实,2015年8月27日下午,在怡心养老院内,被告人王某甲与赵某某厮打过程中导致赵某某右手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现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持椅子伤害他人,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赵某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证人出庭的证人证言,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鸿艳
代理
审判员 杜 爽
人民陪审员 刘 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莎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