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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980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2民初98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少玲,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少玲,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23日保养一女,取名李嘉琦。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对原告极端控制,不让原告身上超过10元钱,且动辄实施家暴。另外被告对女儿耐心特差,时常打骂孩子。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于2013年10月23日保养一女,取名李嘉琦,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对原告极端控制,不让原告身上超过10元钱,动辄对原告便实施家暴。由于被告脾气不好还经常打骂孩子,给孩子生长发育造成影响。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恋爱到结婚,有一定的时间相互了解,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等各种因素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双方应自我反省,查找自身的不足并改正,互相包容、理解,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珍惜彼此间多年的感情,为孩子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原告主张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智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