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377号
原告:申美铃。
被告:梅青。本��在审理原告申美铃与被告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美铃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美铃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美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美铃负担。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饶 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