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53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抓获,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6)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赫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5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本市莲湖区庆安集团有限公司,适逢被害人李某某将一辆美利达牌自行车停放在该公司南门车棚,朱某某用事先携带的钢丝钳将该车车锁剪断盗走,后将该车卖出,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
二、2015年6月15日14时许,朱某某窜至本市莲湖区庆安集团有限公司,适逢被害人雷小琴将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停放在该公司18厂车棚,朱某某用事先携带的钢丝钳将该车车锁剪断盗走。在朱某某将该车骑出庆安集团有限公司时,被守候的公司保安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74元。
三、2016年4月24日16时许,朱某某窜至本市莲湖区庆安集团有限公司,适逢被害人朱峰松将一辆美利达牌自行车停放在该公司厂区318厂房车棚,朱某某用事先携带的钢丝钳将该车车锁剪断盗走,后将该车卖出,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79元。
四、2016年4月27日18时许,朱某某窜至本市莲湖区庆安集团有限公司,适逢被害人康健将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停放在该公司厂区320厂房西侧,朱某某用事先携带的钢丝钳将该车车锁剪断盗走,后将该车卖出,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朱峰松、康健、李某某、雷小琴陈述,被告人朱某某供述、指认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7个月,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二、未追回之赃物继续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晓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