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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2018号

张步福与蔡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步福,蔡庆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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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018号原告张步福,男,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蔡庆洪,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原告张步福诉被告蔡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步福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步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步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张��福负担。

审判员  赵美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