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067号原告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经营者曾德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宇,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成印,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沙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颜廷贵,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原告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遵义苏商建设有限公司、颜廷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金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