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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075号

陈孝英与王德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陈孝英,王德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075号原告陈孝英,女,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德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英诉被告王德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孝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缴,原告陈孝英仍不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