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为壮。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牛连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