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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1342号

宣城市辉煌彩钢夹芯板厂与胡小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城市辉煌彩钢夹芯板厂,胡小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342号

原告:宣城市辉煌彩钢夹芯板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建材市场对面。

负责人:赵正毅。

被告:胡小友,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宣城市辉煌彩钢夹芯板厂与被告胡小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并将上述情形依法告知了原告,原告既不同意撤诉,也不能进一步协助本院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辉煌彩钢夹芯板厂起诉被告胡小友,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其欠款6868元,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之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宣城市辉煌彩钢夹芯板厂的起诉。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