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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212号

陈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212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颜某,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瑞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彬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