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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619号

李忠平与姜连军、崔明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忠平,姜连军,崔明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619号原告李忠平,农民。被告姜连军,农民。被告崔明义,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平与被告姜连军、崔明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明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平撤回对被告崔明义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炳镇

审 判 员  刘 振

人民陪审员  卢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