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619号原告李忠平,农民。被告姜连军,农民。被告崔明义,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平与被告姜连军、崔明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明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平撤回对被告崔明义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炳镇
审 判 员 刘 振
人民陪审员 卢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