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511号原告唐成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特福汽车配件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黄金坡社。法定代表人陈宾,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成光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特福汽车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成光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成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唐成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孙怀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