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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1685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6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志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