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6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志铎 来源: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6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志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