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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5号

田利春与田琼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利春,田琼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5号

申请人:田利春

被执行人:田琼仙申请人田利春与被执行人田琼仙返还原物纠纷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法民初字第3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