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232号原告周某甲,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因与被告苏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周运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巧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