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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2232号

周某甲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甲,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232号原告周某甲,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因与被告苏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周运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巧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