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下称农行蒲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红旗路中段。委托代理人游晓良,男,委托代理人卢勇,男。被执行人陕西西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西荆公司)。住所地:本城区东风街西段。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蒲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荆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西荆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已停业多年,加之西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另案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所涉抵押物已不存在,且该公司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农行蒲城县支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农行蒲城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西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娟洁代
审 判员 马 妍
人民陪审员 秦 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