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02民初1634号

原告王耀国与被告张明星、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耀国,张明星,张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634号原告王耀国。被告张明星。被告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国与被告张明星、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国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树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