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634号原告王耀国。被告张明星。被告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国与被告张明星、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国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树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