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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民初577号

冯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蔡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577号

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87年10月,汉族,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汉族,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