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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857号

马鞍山瑞马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瑞马钢构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瑞马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中,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娟,该总经理。本院(2016)皖0504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建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8808.2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房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