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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特72号

许兆清、田建明等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兆清,田建明,田建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特72号

申请人:许兆清。

申请人:田建明。

申请人:田建飞。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许兆清、田建明、田建飞共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陈叶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嘉兴市光明街189弄30号302室房屋(房产证号:嘉房权证禾字第号)系田国宏所有,后田国宏于1999年12月28日去世,遗有上述房产。田国宏的父母均先于其过世。田国宏和妻子许兆清共育有两个子女分别是田建明、田建飞。现各申请人因上述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经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于2016年7月20日达成了以下协议:嘉兴市光明街189弄30号302室房屋(房产证号:嘉房权证禾字第号)由许兆清继承全部产权,田建明、田建飞自愿放弃继承。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许兆清、田建明、田建飞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叶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