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特72号
申请人:许兆清。
申请人:田建明。
申请人:田建飞。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许兆清、田建明、田建飞共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陈叶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嘉兴市光明街189弄30号302室房屋(房产证号:嘉房权证禾字第号)系田国宏所有,后田国宏于1999年12月28日去世,遗有上述房产。田国宏的父母均先于其过世。田国宏和妻子许兆清共育有两个子女分别是田建明、田建飞。现各申请人因上述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经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于2016年7月20日达成了以下协议:嘉兴市光明街189弄30号302室房屋(房产证号:嘉房权证禾字第号)由许兆清继承全部产权,田建明、田建飞自愿放弃继承。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许兆清、田建明、田建飞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叶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