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16号申请人保康县马桥镇周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勇,该村村主任申请人高仁甫,1990年2月1日,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湾村委会与申请人高仁甫关于确认调解补偿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湾村委会与申请人高仁甫关于占地补偿纠纷,于2016年6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周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周湾村委会修公路占用申请人高仁甫耕地1.2亩、山林1.3亩,申请人周湾村委会按耕地30800元/亩,山林12000元/亩补偿,定于2016年8月1日支付。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向保康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协议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操 微信公众号“”